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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申請使用流程
1.三個月前來電預登
來電07-7229449*210
2.使用日前二十五日至三個月內
收受申請表後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受理
陳核後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函復申請使用者
3.活動日前7日內
變更申請(申請使用者因故更改申請使用或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因故無法提供使用)
4.依公文內規定時間繳納
申請使用者可親繳或匯款。匯款則請將繳費單影送或傳真至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07-7170507)
5.使用完畢後
I.申請者未回復原狀
II.申請者回復原狀
申請使用者憑「退還保證金回執單」及「收據」向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申請歸還保證金
1.管理規則5
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二十五日至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需預演或佈置場地,應一併提出。同一場地及期間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者,以先申請者為優先。
2.管理規則10
本場地因故無法提供使用時,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七日前通知申請人更改時間;申請人無法更改使用時間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3.管理規則6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本場地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4.管理規則18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前項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自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