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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線上申請使用流程
1.注意事項
場地核算各項金額若系統產出與本局函復公文金額不符,以本局公文為準。
2.管理規則5
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二十五日至三個月內,檢附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需預演或佈置場地,應一併提出。同一場地及期間有多數申請人申請使用者,以先申請者為優先。
3.管理規則6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本場地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之權利。
4.管理規則7
申請使用本場地辦理下列活動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
5.管理規則8
本府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辦理非營利之體育活動,除澄清湖棒球場外,場地使用費得減收百分之二十。